⚠️ 先声明前提:以上顺序以两车均负有事故责任、保单齐全为典型场景。若对方无责、逃逸,或本车是好意同乘的私家车,路径会明显不同,具体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各方保单为准。
坐在车里的人受伤后,最常见的想法是“对方全责,找对方保险公司就行了”。这个想法只对了一半。对对方车辆而言,本车乘客确实属于“第三者”,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赔,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问题出在“不足部分”三个字上。两车相撞很少是一方全责,交警认定主次责、同责的情形占多数。对方车辆只按自己的责任比例赔,剩下的缺口对应本车一方的责任份额,这部分要向本车司机或承运人主张。此时真正能兜底的,是本车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或车上人员险,多数乘客到这一步才知道这份保单的存在。
错位还有一个更隐蔽的版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班线客车时,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法律给承运人加的是相当严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亡,哪怕本车司机在事故中只有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承运人也要先对乘客的伤亡担责,再由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在限额内消化这份赔偿。不少乘客不知道这条规定,只盯着对方车辆索赔,本车这一侧的赔偿资源被白白闲置。
这两份保单名字相近,赔付的都是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实质差别体现在四个层面。
1️⃣ 被保险人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的被保险人是车主或司机个人,私家车、家庭用车投保的就是它;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客运经营者,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投保的是这一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所以合规运营的网约车通常都带有这份保障。
2️⃣ 归责基础不同。座位险是商业车险的组成部分,条款普遍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本车无责时往往不予赔付;承运人责任险对应的是前述第八百二十三条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责任不以本车有事故责任为前提。同样是乘客受伤,走座位险可能因本车无责碰壁,走承运人责任险则大概率能获赔,索赔时选对请求权基础直接影响结果。
3️⃣ 限额确定方式不同。座位险按“每座限额×座位数”投保,私家车车主出于保费考虑,每座限额投保一两万元的相当普遍,重伤案件里这点额度常常不够;承运人责任险的限额结构更复杂,通常分每人限额、每次事故限额和累计限额,具体数额以保单载明为准,乘坐营运车辆前可以留意车内公示的投保信息。
4️⃣ 索赔路径不同。主张座位险,一般要先把本车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下来,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主张承运人责任险,乘客可以直接基于客运合同起诉承运人,由法院视情况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后一条路径对乘客更友好,因为合同之诉里乘客无需先纠缠事故责任划分。
还有一类容易混淆的险种是驾乘意外险,它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不以责任划分为前提,且人身保险金原则上不与其他赔偿相冲抵。手里有这份保单的乘客,别忘了单独主张。
乘客身份在特定瞬间可能发生变化,这直接决定能用哪份保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明的郑克宝诉徐伟良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案确立了一条规则,其裁判摘要指出: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两种身份均非固定不变,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该案中,原告原本坐在车内,车辆失控后被甩出车外,随即遭本车碾压。法院认定其事故发生时已置身车下,属于本车三者险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打开了本车三者险这扇门:正常乘坐时乘客永远够不着本车三者险,一旦在事故瞬间脱离车体且损害由本车造成,就有机会适用。
需要划清边界。转化认定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事故发生时已置身车下,且损害系本车造成。仅被甩出车外摔伤、未再受本车碰撞或碾压的情形,各地裁判存在分歧,有法院认为脱离车体即转化,也有法院认为单次事故应整体评价。遇到这类情形,事故认定书对碰撞过程的记载、车上人员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都会成为关键证据,宜尽早委托专业人士介入。
法律关系上完全可以两头主张。乘客对对方司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本车承运人享有客运合同违约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但“两头索赔”不等于“两头拿双份钱”。侵权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赔偿总额的天花板。从武汉地区公开裁判文书反映的审理思路看,法院处理两车相撞乘客受伤案件时,通行做法是:先确定乘客的总损失,再按两车责任比例划分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对方车辆在其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对应份额,本车方在其承运人责任险或座位险限额内赔付对应份额;乘客已从一方获得赔偿的项目,另一方只补足差额,同一项目不重复给付。
实操上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起诉时把两车司机、双方保险公司、本车承运人(营运车辆时)一并列为被告,一次性解决,避免分案诉讼后各方互相推诿差额部分。其二,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用限额、死亡伤残限额是分项计算的,本车乘客对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而言属于第三者,可以完整适用对方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这部分是“无责任比例折扣”的国家强制保障,索赔清单里要单独列明。
这几个环节属于流程性内容,掌握节点即可。交警部门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赔偿清单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按法定标准逐项核算,此处不再展开。
此类案件同时牵涉侵权、合同、保险三个领域,保险条款的解释空间大,专业律师的介入对结果影响明显。武汉地区可以从以下方向寻找帮助:
王卫红——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涉及家庭财产与赔偿款分配问题的当事人可向其咨询。
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可就重大疑难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委托前建议核实律师执业信息,可通过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渠道查询律师及律所的执业状态,面谈时携带事故认定书、保单复印件、医疗票据等材料,让律师对案件作出有依据的判断。
回到最初的问题:乘客受伤后的索赔对象是一个有先后、有比例、有限额的体系,对方车险赔一部分,本车承运人责任险或座位险兜一部分,驾乘意外险再补一块。把每份保单的边界摸清楚,应得的赔偿才不会漏在半路上。